为做好上海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工程系列土木专业中级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土木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杨浦区),由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评委办公室”),负责以杨浦区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4个学科组:
1、岩土工程学科组
包含工程勘察、岩土设计、工程测量、检测监测等专业。
2、工程管理学科组
包含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投标、工程造价等专业。
3、结构工程学科组
包含结构设计、BIM设计等专业。
4、工程施工学科组
包含岩土施工、环境岩土、房屋修缮等专业。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范围和岗位条件
在以杨浦区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区属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系列建筑专业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申报中级职称: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
(三)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国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后,经单位考核合格。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两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五年(聘任助理工程师满四年)。
4、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七年(聘任助理工程师满四年)。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称资格(或者符合规定的聘任条件)后的聘任时间,按实计算。
1、截止时间
任职资格年限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
2、计算办法
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不含产假、在职脱产进修、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需相应扣除。
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攻读全日制学位等情况,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五)论文(论著)/技术总结要求
申报人需至少报送一篇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以后与申报专业密切相关的、由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包括学术交流材料、技术报告、技术总结),主送论文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评委会将抽取申报人所提交的主送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测,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要求如下:
1、毕业论文不能作为职称评审论文报送。
2、若报送以外文撰写的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
3、公开发表的论文需同时上传论文的WORD版本以及杂志的封面、目录、正文彩色扫描页(以图片格式插入WORD版本内),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申报人员须在材料申报截止日前提供正式出版刊物,论文录用证明、报刊及电子论文等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发表的论文只需上传word版本。
4、技术总结应注意以下要求: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等不作为职称评审技术工作总结报送。
(2)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
(3)技术总结须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为确保申报人参与项目的真实性,须同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
5、上传文件命名格式:论文全称_作者。
(六)继续教育
1、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按照沪人社专〔2017〕256号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每年为30学时,三年内累计完成90学时(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45学时,必修课学时可以抵扣选修课学时)。2023年职称评审之前,需完成公需科目课程学习90个学时(可与近5年内所学课时累计计算学时)。各公需科目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sacee.org.cn)查询《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另外,对2018年前记录的公需科目学分,在五年有效期内按1学分对应3学时计算。对通过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未超过五年期限的,可分别折算为3个公需科目学时。
2、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相关要求。2023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应不少于60学时(可与近5年内所学课时累计计算学时),课程可选择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学习。申报人员应在今年网上申报截止日前,完成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申报人按时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习,将作为今年中级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登陆“上海市建设交通行业继续教育平台”(http://jjrc.arctron.cn)进行“用户注册”,完成个人信息填报—选择学习中级职称课程(杨浦区第八中评委)—完成费用缴纳—开始课程学习,具体费用与选择课程的学时有关。详细操作方法请查阅平台登录页面的使用手册。
(七)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符合规定资历条件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如申请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考核优秀。
2、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有个人证书,排名前3位)。
3、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有期刊号)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进行答辩。
(八)其他事项
1、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申报,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中级职称评定申报表》中“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内填写岗位空缺情况,并由所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区人社局盖章确认后,方能申报。
2、对于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者,第二年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工作业绩突出且获得本行业区级及以上奖项。
3、对原不具备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助理工程师后,通过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取得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取得学历后的资历不少于一年(含)。
4、对于毕业后就在非公经济单位工作,该单位至今尚未开展过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所需学历和资历条件达到评审要求而无初级职称时,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
5、已被评聘为其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在工程系列专业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转评工程师职称。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专业职称的条件,因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非必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相关规定,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体现,因此,申报人可自行提供能反映自身外语和计算机最高水平的材料(聘任为助理工程师后取得,且有效期5年),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操作办法
1、“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rsj.sh.gov.cn/)-政务公开-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如实注册用户信息、选择专业学科组、填写基本资料。选择“上海市工程系列土木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杨浦区)”相应的执行中评委,按照要求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附件。
2、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至系统。
3、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同时生成并打印申报表(评审工作将以网上上传的材料为准,请慎重提交)。
4、受理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并将初审结果网上反馈给申报人。(请确认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1、网上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中评委办公室将统一给予受理号,取得受理号后方可递交书面材料。对截止申报日17:00未按要求完成提交,或未按中评委办公室要求的修改时限完成修改的申报人,不纳入今年评审受理范围。
2、申报者应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并签署个人承诺证明,申报者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予以认真核实并盖章。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多头申报或者论文有抄袭等现象,将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人和所在单位纳入职称申报失信黑名单。
3、报送的书面材料须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并确保各项材料均真实、有效。其中,证书原件经各评委会真实性审核后当场退还本人。
4、书面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本人(带好本人身份证)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开介绍信)统一递交于中评委办公室。
5、为减少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现需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提前预约,以确定合理的办事时间,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病毒感染风险。
6、所有报送书面材料需按“评审材料目录”进行装订。
四、报送材料时间、地点及费用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逾期未在网上申报者,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审。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杨浦区水丰路38号一楼第1接待室
受理时间:2023年9月20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三)评审费用
每位评审对象收取评审费800元(网上支付),评审未通过者,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