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称代理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沪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方法

  2021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sh.gov.cn)—人社服务—职称申报—申报人登录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可在“职称申报”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21年5月7日开始,至5月21日截止。

  3.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关于开展上海市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4.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申报材料后,还应于5月7日至5月21日期间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的正高级会计师论文申报(https://zwdt.sh.gov.cn/ govPortals/bsfw/item/662bc362-6120-478c-8df5-be72ba76597e)上传一篇主送论文(上传的主送论文必须是Word文档,并与“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传的论文和提交的纸质文档完全相同)。市正高会评委会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论文,并在2021年5月25日至28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向申报人员反馈论文检测结果。对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或者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和缴费

  1.资格审核。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提交材料后至2021年6月6日期间,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工作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也不要反复拨打电话咨询。

  2.网上缴费。统一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三)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应向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 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详见附件);

  (2)《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受理凭证1份(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可下载打印)。

  2. 需要查验原件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3篇或以上);

  (2)学历和学位、高级会计师等证书,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3. 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4. 2021年6月7日至6月11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地址:中山西路2230号)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联系电话为64386502。

  三、评审安排

  市正高会评委会将根据《评聘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21年7月将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宜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明材料,可免于面试答辩,符合申报条件者按规定由市正高会评委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需委托地方评审的,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上级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市正高会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材料应按照要求整理并加盖公章,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受理机构统一报送。

  (四)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五)2020年度评审未通过且2021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六)市正高会评委会将利用本市社保系统等查验、比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63185009,54679568转17116、17041分机。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