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称代理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5〕187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市会计高评办办公地点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转17116分机)。
二、申报方法
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职称专家—职称服务系统,可在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17年6月20日开始,至7月5日截止。
3.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上海市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4.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注册并上传申报材料后,还应登录上海财政网(http://www.czj.sh.gov.cn)“2017年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申报系统”上传主送论文(主送论文必须与21世纪人才网上传的论文一致,且须是Word文档并与所提交的纸质文档完全相同)。市会计高评办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论文,并在2017年7月6日至14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向申报人员反馈论文检测结果。对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或者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和缴费
1.网上审核。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提交材料后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通过21世纪人才网职称服务系统中“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评审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也不要反复拨打电话咨询。
2.网上缴费。统一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三)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应向市会计高评办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可在网上申报界面中“相关表格”栏目下载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受理凭证1份(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可下载打印)、二寸照片2张;
(4)申报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3份(纸型A4,仿宋小四号字体,可在网上“相关表格”栏目下载,填写完成后盖章确认)。
2.需要查验原件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2或3篇);
(2)学历、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等证书,外语水平材料、计算机水平材料及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
(2)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
4.2017年8月14日至8月25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地址:中山西路2230号一号楼1315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咨询电话:64386502。
三、评审安排
市会计高评委将根据《评价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17年10月份将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说明
(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专业职称的前置条件,因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非必需提供的材料。申报人员如已有相关能反映自身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证书等材料(近5年内取得),可按自愿原则随申报材料一起提交。
(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应由上级单位书面委托市会计高评委评审。
(三)2016年度评审未通过且2017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以及2017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申报范围。
(四)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
2.申报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
3.高级会计师申报名册。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3日